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设施应分为机械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消防消防排烟天窗天窗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