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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认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条件好处

  • 发布日期:2020-03-20 00:1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安徽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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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安徽省企业认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来袭 !以下是该项目申报好处内容全解

归口部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申报条件

(一)级试点的申报条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7〕75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二)省级试点申报条件

1.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上一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申报示范企业的养老服务企业主要依据现有应用情况、团队建设情况、示范意义及可推广性综合评判。

2.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或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3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具有相应的服务标准。

3. 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2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

申报程序

(一)申报应用试点示范的单位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直管县)经信委会同民政、卫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光盘。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根据评选结果确定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择优推荐满足级试点示范评选条件的单位申报级试点示范。

(四)省级试点评选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乡镇(街道)和基地,正式发布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政策支持

1、统筹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制造强省、三重一创等政策资金,推动资金集约化整合和精准投放。将智慧养老试点工作纳入府民生工程,省级对试点示范给予奖补,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各地在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中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以当年政府公告为准)

2、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将智慧养老服务主体贷款贴息比例提高10%。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智慧养老服务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3、有效落实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领域土地支持政策,对智慧养老建设类项目,可在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优先倾斜。对营利性智慧养老机构的有偿供地价格,可参照市、县发布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4、智慧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养老服务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等领域税收减免政策,推动各类税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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