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能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能则包括: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许可策略以及被许可人的许可需求、业务经营范围等情况,在许可合同中就被许可人可享有的具体权能进行明确约定。虽然表面上看上述的各项权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被许可人只能享有专利权人明确授予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能,无权享有其他未明确授予的权能,但是,司法实践表明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专利权人在授予某一项权能的时候,可能也同时将其他权能一并授予了出去。
一般而言,如无特别约定,授予被许可人享有“销售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人同时享有“许诺销售权” 和“使用权”;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而言,授予被许可人享有“使用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人同时享有“制造权”,也就是说,专利许可中会存在着默示许可的情况,因此,专利权人在对被许可人授予特定的权能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默示许可情况有一定的预见能力。
此外,在专利许可中尤其需要注意“专利权用尽原则”。在过去的一些专利许可实践中,专利权人往往将专利权授权给特定产品供应链中的一个实体,但同时保留了起诉供应链中其他实体的权利。而相关的一些案例表明,这种保留权利往往是无效的,如果授权给产业链中的一个实体,就应该授权给供应链中被许可方的下游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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