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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申报高企中财务数据之不征收税收问题
    2018-01-08 20:13  点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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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已经来临,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前整理财务数据与年后整理财务数据差别很大,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财务中税务征收问题分享:

    一、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不要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多方考虑。如企业将该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收入不征税,但形成的研发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显然对企业来说是不合适的。

    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征税收入应当慎重考量。


    二、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产生影响。由于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就留下了筹划的空间。

    三、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的筹划
    一个纳税年度内,当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大于总收入减去1.67倍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时,该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是最优惠的选择。
    四、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的筹划

    很多人认为,与不能加计扣除相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损失更大,其实并不一定。也就是说,一个纳税年度内,当企业除财政性资金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小于其用于研发的1.25倍财政性资金时,享受加计扣除,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是最优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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